匡春燕律师
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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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路757号203室
匡春燕,上海商标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积极搜证
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侵权产品样本。
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2、向专业的代理机构或者法律人士对案件进行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初步分析后,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3、向涉嫌侵权人提出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
5、有必要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
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如下:
1、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
2、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还故意将其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
3、在网页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图像用于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形,或者在网络链接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为链接标志。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应当积极搜证,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